3.2 预警发布
省领导小组负责向全省发布农业自然灾害预警公告。预警内容包括:农业自然灾害种类、预警区域、预警期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农业自然灾害预警公告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方式。新闻媒体等单位按省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公告。
3.3 先期处置
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立即进行部署,安排各级相关部门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市、县政府及农业部门要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在1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地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要立即核实情况,确认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同时向农业部和省政府报告。省领导小组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召开会商会,由组长主持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参加灾情会商,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级别
农业自然灾害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
发生涉及相邻三个以上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地区农作物种植面积的6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
Ⅱ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
发生涉及相邻三个以上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800万亩。
Ⅲ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600万亩。
(2)某一个市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7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400万亩。
Ⅳ级(一般农业自然灾害):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50%,或受灾面积达到500万亩以上。
(2)某一个市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60%,或受灾面积达到300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