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和灾后处置工作,成立督察组。由省农业厅牵头,成员由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组成。
主要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市、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防控工作的开展;
(二)灾害发生后,协助当地政府启动当地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协调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机制
3.1 监测
各级农业、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健全农情动态信息调度系统,对农业自然灾害进行适时监测,确保有效监测、及时发现并逐级上报灾情。
3.1.1 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农业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建立农业自然灾害常规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玉米、小麦、薯类、豆类、油料、糖料、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作物面积、产量及分布;
(二)低温冻害、冰雹、大风和干热风等农业自然灾害历年发生频率、发生时间、发生趋势及造成农作物损失情况等;
(三)农业机械数量及使用情况;
(四)人工影响天气措施及资源等;
(五)应急队伍的数量、分布。包括农业技术人员、农业专家的数量及分布情况、联系方式;
(六)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
(七)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3.1.2 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县级以上的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农业自然灾害的监测工作。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农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收集到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并立即报告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1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领导小组。报告应有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书面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对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分级标准见3.2),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省领导小组核实后,4小时内向农业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面积、范围、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具体参照附录。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农业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如发现农业自然灾害要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农业主管部门要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各级领导小组要建立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制度,设立并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