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一个县区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区农作物种植面积的90%以上。
4.2 分级响应
省领导小组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社会影响特别重大、局部危害特别严重等特殊情况下,经省领导小组研究,启动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
(1)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定和部署,并向社会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各市、县同时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市县实行灾情日报制度。有关市县每天下午17:00以前逐级将灾情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次日上午8:30前省领导小组将情况上报农业部和省政府。相关人员均不休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省领导小组召开紧急灾情会商,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并农业部。
(3)省领导小组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及时向重灾区派出现场组和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
(4)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及时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并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计划将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到位。同时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生产救灾资金。
(5)灾害发生市县紧急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救灾工作,市县相关工作组24小时内到位,市、县两级要将储备的救灾物资48小时内下拨分配到受灾地群众手中。
4.2.2 Ⅱ级响应
(1)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定和部署,并向社会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各市、县同时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但必须高于省级响应级别。
灾害发生市县实行灾情日报制度。有关市县每天下午17:00以前逐级将灾情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次日上午8:30前省领导小组将情况上报农业部和省政府。相关人员均不休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省领导小组召开紧急灾情会商,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并农业部。
(3)省领导小组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两个工作日内向重灾区派出现场组和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
(4)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两个工作日内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并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计划将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到位。同时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生产救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