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环境评估
使用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申请并组织实施。项目可研阶段必须进行生态环境损益的专项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立项及项目审查。凡没有经过环境损益(效益)评估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立项,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拨付资金。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益评估的技术政策和标准,组织进行生态环境损益评估专家审查,出具工程立项和环保评估意见。对生态环境效益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对生态环境效益不明显,由生态环境不可逆转性所决定,对区域性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项目不进行项目立项或资金安排。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类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发改、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经生态环境损益评估后,地方各级政府发改、环保部门审核认定,按程序批准,采用市场招标办法确定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跟踪搞好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项目完成后,根据类型和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煤炭、林业、国土、水利等)依据项目生态环境评估报告,进行环境效益评估和项目验收。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恢复治理项目应当进行生态环境损益专项评估。由企业专户储存保证金的省属国有重点等煤炭开采企业按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进行项目恢复治理,由企业组织实施。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保证金的其他煤炭开采企业使用保证金时,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提出项目实施计划,按项目投资额度,经省、市、县环保部门组织进行包括生态环境损益评估在内的项目可研评审后,进行项目实施。按要求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直接拨付企业,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和评估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监察监管,发出限期完成通知,对逾期未完成的,省级环保部门与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治理恢复,费用从本企业的保证金中支付。
对终止经营或关闭清算的煤炭企业,已提取保证金有结余的,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环保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将保证金返还企业;经评定未达标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继续用于方案的实施。
(四)构建煤炭开发“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管理模式
1.强化“事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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