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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批复》)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以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的观念,建立我省“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推进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基本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明确煤炭生产企业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的义务与责任。按规定把保护与恢复治理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实现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在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

  新、改、扩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通过开展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年度审核,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季报、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环境评估和监理等工作。强化煤炭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管理。各相关单位按其职责,加快推进恢复治理工作和项目实施。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制订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及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以典型示范和以点带面的方式,整体推进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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