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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保障措施

  (一)用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应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吨煤10元标准,分年按月预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煤炭企业根据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所实施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列入企业成本,按“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环境恢复保证金提取和管理形式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实施细则,加强保证金的政府监管力度。

  (二)科学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依据相关规定,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生产企业一律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其中50%用于单个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复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规定,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使用。

  (三)合理分配和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

  有偿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收取的价款,中央及地方按2:8比例分成。按《国务院批复》,地方留成部分除原先规定的开支外,可主要用于解决由于煤炭开采所造成历史性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

  (四)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资助

  我省煤炭工业长期以来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历史欠账很多,完全依靠煤矿企业和地方财政自身资金积累,消除历史欠账难度太大,要努力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专项资金资助。

  (五)拓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渠道

  鼓励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市场行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共同研究,联合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投向市场,引导社会资金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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