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措施和政策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领导下,建立相关部分积极参加,密切配合的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加强统筹协调,特别是规划协调和政策协调,完成省级相关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完成相关政策、措施的拟定,就建立和完善我省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为可持续发展领导组提出政策性建议。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环境政策及环境管理政策拟定;生态环境标准、评估指标体系等技术政策的具体制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逐步将区域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目标纳入到省、市、县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中。省相关职能部门(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煤炭等)和行业系统按各自职责组织落实、实施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和任务。
(二)强化规划(方案)管理
1.政府组织编制各级规划
以《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晋政发〔2009〕40号)为主要依据,各市、县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区域规划》(以下简称《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实施性规划,主要针对各市、县煤炭开采造成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问题,确定恢复治理目标、项目清单、时间进度、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等。《区域规划》报请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有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各级规划内。
同时市、县政府要委托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报告提交同级政府进行审议。经中期评估需要修订规划时,报规划原审批部门批准。
2.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审核批准,所有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方案中。
《方案》是企业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开展和实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及项目工程的主要依据,五年为一个《方案》实施期,《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及标准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在方案实施的中期阶段,企业要对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经中期评估需要修订《方案》时,报《方案》原审批部门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