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情况作为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五、城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一)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应当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责任书》并切实履行。
(二)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开设适宜技术、培养适宜人才,配备适宜设备,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一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三)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选派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所选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护理、医技、疾病控制、妇幼、管理等其他专业。
(四)支援与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派驻医务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时间,统筹安排医务人员工作。
(五)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派驻支农队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岗位和职务等不变。
(七)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把派驻支农队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八)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妥善安排派驻支农队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对口支援工作创造必要的支撑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六、支农队员职责
(一)支农队员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前,必须完成一年的对口支援工作任务。
(二)派驻支农队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