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相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九、考核评估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省、市(州)、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对全省对口支援工作进行考核时,依据所签订的《责任书》,组织专家对采取“一对一”帮扶的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支农队员(或指定的带教人员)和进修培训人员同时进行考核,考核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等情况。若进修培训人员考核不合格,负责带教的支农队员考核结果也确定为不合格。对《责任书》中培训目标不达标的,不仅要扣除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的个人卫生支农补助经费,而且下一年度还要继续完成培训带教任务,直到合格为止。对于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要扣发本人一年的奖金,两年内不许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及其领导班子考核、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医务人员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派驻支农队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档案。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监督管理
(一)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或未按对口支援要求给予受援医疗卫生机构以应有支持的,由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支援医疗机构不得参加等级复核和评审。
(二)因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受援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受援医疗卫生机构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科目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支农队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支农队员,不能得到相应经费补助,且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还要补支农工作一年;同时凡支农考核不合格队员的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领导,当年度不得评先进集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