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处置中心可以按照处置报废资产获得的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处置中心应当单独设立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并分季度将资产财务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年度资产财务情况经中介机构审计后,于次年3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报损和核销
第三十一条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损和核销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 报损价值清单,并附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