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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资产〔2010〕1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研究,我厅重新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淘汰的计算机,仍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春泥护花”行动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47号)精神,统一移交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捐赠给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各单位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四日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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