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第三十六条 对报损和核销的资产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直接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八条 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出售收入,按现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上交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以及处置中心集中处置取得的收入,由省财政厅核定并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服务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事业单位及处置中心应按规定及时上交省财政。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维护、更新及新增等需求,由省财政厅根据资产配置和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及财力情况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