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省财政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省财政厅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