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表1,下同);
(三)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调入单位相关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接收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对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抄送接收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收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五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