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粮食调销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关法规,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搞活经营,运用信贷杠杆调节粮食流通,促进粮食市场供求平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 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
(二)对接受政府委托的粮食调入,政府已明确价差和利费补贴政策的,保证资金供应;
(三)对粮食企业自主经营的粮食调入,实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符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从事粮食购销、批发、进出口、储备业务的企业,均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调销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用途。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调入(含进口)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调入粮食价款、调入费用,以及为调出粮食(含销售和出口)垫付的必要费用等。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具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粮食调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借款人接受政府委托调入粮食的,要有政府委托的文件或协议(合同)和调销计划,明确财政对价差和利息补贴;
(三)借款人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经营调入的粮食,实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具体内容包括:借款人按照市场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自主调入粮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并具备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七条 对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一)借款人从粮食主产区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人粮食,并有粮食购人合同的;
(二)借款人从农发行开户企业以外的企业购入粮食,并已与用粮单位签订合法的粮食销售合同的;
(三)企业经营效益好,信用等级高或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粮食调销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贷款展期。在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开户行通知借款人准备还款,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审查贷款展期申请,现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承担政府委托调入的粮食在正常储存期内尚未销售且财政承诺给予利息补贴的,贷款到期可办理一次或多次展期;对粮食已经销售,但货款在正常结算期限内尚未回笼归行,或粮食销售价差补贴在规定的期限内尚未拨补到位时,开户行可办理一次展期,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二)对借款人自主经营调入粮食,其占用贷款到期后,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三)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调入粮食超过正常储存期从贷款到期日起,其占用的贷款不再予以展期,转入逾期贷款科目管理;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粮食质检机构检测鉴定为陈化变质粮食占用的贷款,转入呆滞贷款科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