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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
 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9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贷款管理办法》(农发行字[2000]152号)同时废止。

附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粮食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收购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实行粮食收购贷款封闭管理,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支持粮食流通顺利进行。
  第三条 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运行;
  (二)及时保证保护价粮食收购资金供应;
  (三)对非保护价粮食收购及保护价粮食品种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实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
  第四条 办理粮食收购贷款的粮食品种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企业依据市场状况自主收购的非保护价粮食品种。非保护价粮食品种包括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优质优价的粮食品种和其他杂粮。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专门从事粮食购销、储备业务的企业都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六条 贷款用途。粮食收购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收购粮食生产者交售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主要包括:
  (一)收购保护价和非保护价粮食的价款;
  (二)为收购粮食垫付的收购费用。收购费用指收购过程中发生的与收购直接相关的包装物购置、临时收购站收购粮食发生的集并费用。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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