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期内收入、成本费用、损益及其分配情况;
(三)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四)各项经营决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包括: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状况;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潜盈潜亏、或有负债和未决诉讼等情况;
(五)对前任遗留经济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的情况,包括:任期内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有无隐匿收入、挤占成本(费用)、截留利润、偷税骗税、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问题;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九条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部门共同协商,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审计部门酌情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组织人事部门应向审计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时间及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部门应征询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意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向审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