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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失效]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或先审计后任用的原则,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为减少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量,并积累相关资料,可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实行任期年度审计。具体审计实施工作可与其他经常性审计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任用和奖励、处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并存入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档案。

  第八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认为与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决定。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拒绝、阻挠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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