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8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交审发[20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上海、天津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交通企事业单位:
现将《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审计办公室。
1997年部印发的《
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交审计发[1997]45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交通企业、交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交通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交通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包括代行行政正职的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