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及领导人员应按照审计部门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计划、统计资料,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财务会计资料,任期末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三)现行有关经济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会议纪要(记录);
(五)经济监督部门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单位整改情况等资料;
(六)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鉴证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领导人员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应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并在审计组召集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上进行述职、听取意见。
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本人任期内的职责范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任期经营(收支)情况,经营方针及重大经营决策实施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职工收入及福利情况,对外投资及多种经营情况,存在的经济问题和遗留事项,对今后改善管理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对述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就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须由相关人员签字(章)认证。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对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签字后,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及领导人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