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计分工和职权
第十二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一)领导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任命的,由该部门负责审计;由交通企事业单位任命的,由该单位负责审计。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组织被审计单位的上一级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并由组织审计的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下达审计决定。
承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上一级审计部门、社会审计组织,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应向组织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交通部负责对全国交通系统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地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交通企事业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单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章程、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
(二)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统计、劳动工资等资料;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与经济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调查核实。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任期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营(收支)情况,包括:
(一)生产指标、效益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等任期主要经济指标和上级下达的任期经济指标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