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串标围标行为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认定,或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后,视作串标或围标,依法做出处罚,记录不良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
7.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8.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9.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1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相同规律性变化;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1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进一步严防借资质挂靠行为
(一)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管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所在地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严格执行《关于对我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投标实施年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349号)和《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遂政务发〔2009〕1号)。对项目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的涉嫌违规或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要暂停办理其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决定是否退还保证金。投标人如有单位名称、基本账户变更等特殊情况,必须要求其出具变更后的证件原件和其他有效证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落实保证金递交情况保密措施。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程交易中心要与保证金托管银行签订保密合同。实行投标保证金查询备案制度。投标保证金处于保密期限内,原则上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向有关部门查询,确实需要查询的,必须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书面同意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查询。同时,相关部门要对申请查询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查。凡违规查询,投标企业的本次中标无效,同时记录不良行为,其他人员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