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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招标备案制度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川府发〔2007〕14号、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中的有关规定;公告、公示等的内容和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招标文件、方案是否存在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故意设置对部分潜在投标人有利等不合理条款;评审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方案中载明,是否合理;实质性要求是否标明、是否前后一致;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依法合规;主要合同条款是否规范等。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行为。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所需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意见、工程量清单、专用合同条款。因备案审查不严导致招标违纪违法的,备案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五)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制度
  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国家、省及市计价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一律不得上浮或下浮。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确定经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后方能开展招投标活动。
  (六)严格防范任何以应急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投标行为
  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急建设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和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七)完善招投标异议或投诉处理
  招投标各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开评标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评标委员会不受干扰,独立评标。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或投诉,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川建发〔2006〕31号)等规定,认真做好招投标异议或投诉处理工作,完善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处理机制。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须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书面函告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程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按要求组织专家在原地点复议,复议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可就推荐或者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作出评审,不再推荐原评标结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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