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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必须在签订后、实施前,由双方共同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投标管理部门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经备案的书面合同是相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进行质量监督、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有效凭据。
  (九)严格执行合同履约五项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是实施压证施工的责任主体,必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对压证施工执行情况监督。
  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其记录不良行为,并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的规定从严处理。
  3.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更改设计导致工程造价超过总造价10%以上的和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4.严格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中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确需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的,调整、变更权限和程序按《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08〕3号)执行。
  5.加强审计监督。经招投标确定的项目工程综合单价,在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即为工程结算综合单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项目,凭批准变更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的工程量,审计部门不得认可。对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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