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开启多哈回合谈判以来,美国在WTO多哈谈判层面,一方面同意向WTO作出的具有贸易扭曲的农业补贴削减幅度,另一方面国会与总统均支持新的农业法案,维持或增加农业补贴。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2002年农民TAA项目的问世改变了美国TAA项目的性质,是美国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削减农业领域补贴措施的一种退步。农民TAA项目的援助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支持、现金津贴与再就业培训三种形式。从“黄箱支持”的概念和内容角度看,现金津贴应当属于对贸易具有扭曲作用的措施,曾在2006年WTO对美国贸易政策评审报告中被提及。由于WTO对农业补贴政策的法律规制比一般补贴政策宽松很多,特别是《农业协定》未授权各成员采取反补贴措施,[27]所以只要没有超出WTO中的削减承诺,美国仍然享有使用“黄箱支持”的权利,因为它毕竟不是《农业协定》所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历史经验角度看,美国在农业补贴政策方面显示出了高超的技术水平,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因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农民,赢得他们对美国进一步推动自由化的更加广泛的政治支持。总之,WTO体制下美国TAA项目整体上是合法的且可行的,但也要从《SCM协定》和《农业协定》的角度,分别对工人TAA项目、企业TAA项目与农民TAA项目的援助措施展开具体分析和个案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正确的答案。
四、结论与启示
由于TAA项目至今尚未被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没有现成的个案可以分析,所以也就无法对其合法性做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研究。同时,由于WTO多哈回合没有将结构调整议题纳入谈判范围,在未来几年内WTO应该不会就结构调整制定专门规则,所以结构调整与贸易政策命题仍将悬而未决。在梳理贸易自由化、美国TAA制度与GATT/WTO体制中的结构调整之间内在关联性的基础上,从《SCM协定》和《农业协定》角度,分别对三个TAA项目的合法性进行了整体论证之后,本文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与启示:
第一,由于贸易自由化引致的产业损害或结构调整是客观存在的,美国长期以来逐渐形成了“进口救济”与“调整援助”的双轨制立法模式,旨在应对产业损害或结构调整。特定历史时期和条件下的受损者/输家要求国会进行贸易保护立法,贸易救济(主要是进口救济)措施因此逐渐发展而来并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旨在应对产业损害,而1962年建立并逐渐演化而来的TAA项目旨在促进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因此两者并行不悖,各司其职,共同服务于美国推动的贸易自由化进程。
第二,以“二反一保”为核心的进口救济措施与TAA制度在性质和功效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对负责多边贸易自由化的GATT/WTO体制而言,前者的合法性时常会遭受挑战,而后者从整体上讲是合法的。进口救济措施属于贸易政策范畴,是贸易政策措施或工具,而TAA制度从应然意义上讲属于贸易调整政策范畴,是贸易调整政策措施或工具,从实然意义上讲是一种制度化的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由于TAA制度已经超越贸易政策范畴,成员方在WTO体制下针对结构调整制定TAA或产业调整援助规则的制度空间应该还是十分广阔的,美国TAA制度未来的发展前景应当是相当美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