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合法性探析
陈利强;屠新泉
【摘要】截止2009年底,美国贸易救济措施在WTO基本上都被成员方诉过,唯独TAA项目是例外。为了应对贸易自由化引致的产业损害或结构调整,在1962年特殊的贸易政治和经济理论背景下,美国建立了工人和企业TAA项目,旨在促进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TAA项目从应然意义上讲属于贸易调整政策措施或工具,超越了贸易政策范畴。GATT/WTO体制无法处理结构调整与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所以没有专门制定旨在应对结构调整的TAA或产业调整援助规则。从《SCM协定》和《农业协定》角度,分别对工人、企业与农民TAA项目援助措施的合法性进行了整体论证,认为这三个TAA项目基本上是合法的并且可行的。最后,以TAA项目的合法性为基础,从三个方面得出了结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WTO体制;TAA项目;结构调整;合法性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从WTO成立至2009年12月底,我们对美国在WTO作为被申诉方的107起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成员方在WTO诉美国贸易救济措施案件共65起,其中反倾销26起,保障措施17起,301条款1起,337条款1起,反补贴14起,“双反合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6起。此外,涉及农产品补贴的案件4起。由此可见,美国贸易救济措施在WTO基本上都被成员方诉过,但至今为止,成员方尚未将贸易调整援助(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TAA)项目[2]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从WTO秘书处对美国贸易政策评审实践的角度看,TAA项目在最近三次评审过程中备受关注。《2004年美国贸易政策评审报告》将TAA项目列入“政府补贴及其他支持措施”,而当时农民TAA项目(TAA for Farmers )[3]尚未纳入审议范围。在《2006年美国贸易政策评审报告》中,TAA项目分别在“其他政府支持包括补贴”和农业部分的“其他项目”中被提及。在2008年WTO对美国贸易政策评审过程中,阿根廷要求美国对TAA项目的援助资格标准和资金投入数额等问题做出解释。
2009年美国贸易谈判办公室公布了《2009年贸易政策议程和2008年美国总统贸易协定项目年度报告》,其中第五部分“贸易执行活动”对自2002年以来工人TAA项目(TAA for Workers)、企业TAA项目(TAA for Firms)与农民TAA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评述,认为美国TAA项目的实施情况整体上还是可以的。作为经济刺激方案的部分内容,奥巴马总统出台了《2009年贸易与全球化调整援助法》(Trade and Globalization Adjustment Assistance Act of 2009),授权TAA项目于2010年12月30日截止。从美国政府定期修正TAA项目及其执行情况的角度审视,该项目在美国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那么为什么该项目至今尚未被成员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该项目与美国贸易救济措施有何不同?在2010年WTO对美国贸易政策评审过程中该项目是否会被视为政府补贴?要解答对上述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从贸易自由化原理出发,在剖析TAA项目的缘起、性质与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从WTO法视角对TAA项目的合法性进行探究。只有对WTO体制下TAA项目的合法性或TAA项目与WTO体制的一致性进行深入研究,我们才能一方面界定美国TAA项目的性质,厘清其与美国贸易救济措施之关系以及了解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另一方面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TAA制度提供经验启示和规则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