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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合法性探析

  

  从补贴的构成要件看,工人TAA项目援助利益中的贸易再调整津贴、求职津贴、重新安置津贴及医疗保险税收优惠可以被认定为《SCM协定》意义上的补贴。根据《SCM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而工人TAA项目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工人转岗或重新上岗,与这两种补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工人TAA项目的援助利益不应当属于禁止性补贴。但是,是否因为这些援助利益只给予受到进口竞争不利影响的工人而被认定为可诉性补贴或可采取反补贴税的“专向性补贴”?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其一,根据法律专向性或事实专向性标准,贸易再调整津贴等援助利益可能属于专向性补贴,但并不一定属于可诉性补贴,因为这些援助利益一般不会对WTO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其二,从1962年促进劳动力的流向和转移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贸易补偿,美国援助失业工人的目标已经发生重大转变,贸易再调整津贴等措施仅仅发挥了对因进口竞争而失业的工人提供补偿的功效,使其支持贸易自由化,更何况受援助的失业工人往往已经退出生产领域,援助利益不会影响其原来所在产业或未来重新就业的产业的生产成本。因此,贸易再调整津贴等措施是一种劳工市场调整措施,而不是一种产业补贴。


  

  2.《SCM协定》与企业TAA项目


  

  企业TAA项目的援助措施包括税收援助、财政援助与技术援助三种形式,与工人TAA项目相比,企业TAA项目的合法性问题显得相对复杂。税收援助和财政援助涉及财政、金融、税收等产业政策措施,从理论上讲,这两种形式应该属于可诉性补贴范畴。由于国会早在1986年将其取消,对它们是否真正符合《SCM协定》展开论证已经没有现实意义。因此,企业TAA项目的援助措施只剩下技术援助一种,在研发补贴已经成为可诉性补贴的背景下,技术援助可能会面临合法性的挑战。[19]根据《SCM协定》第8条第2款(a)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已经具有可诉性,同时该款对这些“专向性补贴”的使用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由于技术援助基本上由11个贸易调整援助中心负责实施,每个申请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援助要求各不相同,因此只有结合个案对特定技术援助措施展开分析和研究,才能客观、准确的判定该项措施是否真正符合《SCM协定》的要求。


  

  (二)《农业协定》下农民TAA项目的相符性探究


  

  《SCM协定》不适用于农业和农产品补贴问题,《农业协定》专门针对农业领域的补贴问题做了特殊安排,将补贴分成“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两种类型。[20]WTO用“国内支持”(domestic support)代替“国内补贴”(domestic subsidies)概念,足以说明对农业领域补贴规制的特殊之处,因此“国内支持”概念成为《农业协定》国内支持纪律的基础和核心。[21]《农业协定》以及WTO争端解决专家组至今尚未对“国内支持”的涵义作出明确的界定,学术界对“国内支持”内涵和外延持不同的观点,因此要准确界定这一概念并不容易。一般认为,“国内支持”应当是各成员政府提供给农业生产的、除出口补贴之外的各种财政资助或援助措施。《农业协定》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AMS)计算各成员在农业领域的国内支持力度,并根据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程度,将“国内支持”分为“黄箱支持”、“绿箱支持”与“蓝箱支持”三种类型。[22]其中,“黄箱支持”是指对贸易扭曲作用较大的措施,属于“综合支持量”的计算范围,主要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种植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及贷款补贴等。[23]“绿箱支持”是指不会产生贸易扭曲作用或贸易扭曲作用很小的措施,《农业协定》附件2在“政府服务计划”中以肯定式清单方式,开列了12种类型措施。[24]“蓝箱支持”是指在生产限制计划中对生产者进行的直接付款。[25]在这三种类型的“国内支持”中,“黄箱支持”是各成员需要通过谈判削减AMS总量的方法逐步减少的措施,属于削减承诺下的“国内支持”,而“绿箱支持”和“蓝箱支持”属于允许发达国家使用的“特殊和差别待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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