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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合法性探析

  

  (二)GATT/WTO体制中的结构调整与贸易政策


  

  GATT在1980年成立了一个“结构调整与贸易政策”工作组,提出未来开展相关工作的具体建议。GATT工作组于1981年和1983年两次提出报告,进一步分析和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7]但至今为止,GATT/WTO尚未专门针对结构调整制定贸易调整援助或产业调整援助规则,而是用过渡期、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贸易政策措施条款加以代替。究其原因,主要是结构调整涉及成员方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及劳工市场政策等一系列国内公共政策,情况复杂,很难用“反歧视模式”[8]加以解决。更何况成员方实施补贴和国内支持等措施,往往借促进结构调整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只是希望维持生产,并没有真正促进生产要素转移。[9]在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在保障措施议题上涉及到了结构调整问题,而且《保障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AOS)序言提及了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增加而非限制国际市场中竞争的必要性。[10]同时,《保障措施协定》第7条第2款和第7条第4款等明确规定在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有关措施,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环境。但是,GATT/WTO从来没有要求提交强制的产业调整计划(industry adjustment plan),这不利于保障措施之调整目标和功能的实现。[11]因此,有学者曾经建议GATT第19条的紧急保护必须附带一个动态的调整援助计划。[12]那么,为什么GATT第19条或《保障措施协定》中没有任何资助产业调整或促进结构调整的强制性条款,让保障措施既发挥贸易保护作用,又实现产业调整功能呢?也许,诚如著名WTO专家杰克逊所言,这种规定难以履行和实施。[13]从结构调整与贸易政策关系的角度看,除了《保障措施协定》之外,WTO还有了两个协定:其一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定》);其二是《农业协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AOA)。


  

  三、WTO体制下美国TAA制度之合法性探析


  

  由于WTO没有针对TAA的统一规则,而且美国TAA制度与上文提及的两个协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下文分别从《SCM协定》和《农业协定》角度,对三个TAA项目是否符合WTO规则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SCM协定》下工人与企业TAA项目的合法性考量


  

  1.《SCM协定》与工人TAA项目


  

  根据《SCM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一项补贴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或存在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其二,由上述行为授予了某项利益。[14]为了缩小打击范围,《SCM协定》第2条引入“专向性”(specificity)标准,使具有“经济扭曲”效果的“专向性补贴”,而不是“非专向性补贴”或“普遍可获得性补贴”成为规制的对象,授权进口国可以采取反补贴税对其加以抵消。为此,《SCM协定》第2条建立了四种专向性标准,即法律专向性、事实专向性、区域专向性与推定专向性,将绝大多数的“专向性补贴”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15]然而,尽管四种专向性标准对“专向性补贴”的技术性筛选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仍不足以摆脱全球补贴层出不穷、纷繁复杂的局面。[16]因此,《SCM协定》在专向性标准基础之上对补贴进行分类规制,将补贴划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与不可诉补贴三种法定类型。[17]其中,不可诉补贴包括“非专向性补贴”和某些特定的“专向性补贴”两个部分,后者就是《SCM协定》第8条第2款规定的“专向性补贴”的三种例外,即研发补贴、地区扶贫补贴与环保补贴。[18]根据《SCM协定》第31条规定,第8条关于不可诉补贴的规定只适用5年,因此从2000年1月1日开始,上述三种例外的“专向性补贴”已经变成可诉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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