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国TAA制度的主要内容
《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三编全称为“关税调整和其他调整援助”(Tariff Adjustment and Other Adjustment Assistance),该法创设了两种相对独立的TAA程序(见图表):其一是依附于逃避条款的附属程序,即“201路线”(或称“间接路线”),即工人或企业在总统决定采取逃避条款所规定的救济措施之后,可以申请调整援助;其二是独立于逃避条款的单独程序,即“TAA路线”(或称“直接路线”),即无需以逃避条款中损害结果之肯定性裁决为前提,[6]可以直接向美国关税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提出援助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即可申请援助措施或援助利益。美国TAA项目分别可以通过“201路线”或“TAA路线”获得,两者有机地组成了美式TAA制度。不管是“201路线”还是“TAA路线”,两者均由劳工部长、商务部长或农业部长资格认证(eligibility certification)与援助审批(assistance approval)两个阶段构成。援助对象从工人和企业到产业、社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再到农民/渔民,在近半个世纪变迁史上美国TAA项目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出现了多种形式。根据《1974年贸易法》、《2002年贸易调整援助改革法》及最新修订的TAA项目内容,美国TAA制度可以概括为“两条路线及三个项目”。
图表:申请”201路线“与”TAA路线“的不同阶段

工人TAA项目是最重要的子项目,主要援助受对外贸易不利影响而失业的工人,包括年长的工人,其目标是使受对外贸易不利影响的工人尽快回到适合的岗位,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收入支持。该项目由美国劳工部负责管理,援助措施或援助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即贸易再调整津贴(Trade Readjustment Allowances,TRAs)、培训(Training)、再就业服务(Employment Services)、求职津贴(Job Search Allowances)、重新安置津贴(Relocation Allowances)与医疗保险税收优惠(Health Coverage Tax Credit,HCTC)。企业TAA项目主要是为受进口增长影响而裁员或市场销售下降的企业或产业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帮助它们提高与进口商品开展竞争的能力。援助措施或援助利益最初包括税收援助、财政援助与技术援助三种形式,现在只保留了技术援助一种。该项目由商务部负责管理,几乎所有的工作由分布在全国的11个贸易调整援助中心(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 Center,TAAC)来完成。商务部通过这11个中心向企业提供各种不同形式和层次的技术援助措施。农民TAA项目由《2002年贸易调整援助改革法》建立,由农业部负责管理,旨在解决因外国农产品进口冲击,国内农产品价格下降,使农民收入显著减少的问题。援助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支持、现金津贴与再就业培训三种形式。TAA项目在近半个世纪的演变过程中,其单独存在的必要性、运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资格标准范围、援助措施及行政管理等始终是国会立法时争论的主要问题。但TAA制度在GATT/WTO体制中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未曾正式被挑战,原因之一是GATT/WTO体制对贸易自由化引致的产业损害作出了制度回应,而对结构调整较迟才开始关注,并且认为GATT/WTO体制解决结构调整问题存在重大的技术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