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按处罚下限以上,处罚中等档次以下进行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低于下限处罚,并应列明不同情况及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各行政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不得畸轻畸重;
(六)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第十三条 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 制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