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府〔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茂名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下同)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等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同级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本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不得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