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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二、把握基本原则和程序,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土地流转,要把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工作要求,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

  (一)坚持依法流转的原则。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流转形式,承包地流转的当事人都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借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之名进行土地买卖或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受让方应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接包权。

  (二)坚持自愿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也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或以各种借口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均视为无效。

  (三)坚持平等协商、有偿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入股分红等收益,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接包方、受让方、承租方、合股者协商,公平确定。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坚持集约高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流转,都必须遵守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不得闲置浪费。要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体控制作用,衔接好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城乡规划。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四集中”政策,引导工业向园区适度集中,人口向城镇适度集中,住宅向社区适度集中,耕地向大户集中,以集中布局实现集约发展。

  (五)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对象和程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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