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由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市、县两级财政应按标准编制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农保基金专户,确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保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社保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它用。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村公示、乡初审、县经办、市审批的原则核发《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农民凭证按月领取。待遇领取人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机关和农保经办机构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试点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经办管理服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信息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内控制度,并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全程监控和检查。
参加试点的县(市)区可按当地农业人口规模设置新农保经办机构,配备经办人员,当地农业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配备5人,超过20万的,可配备10-15人左右。在乡镇已经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应配备2-3名专职农保经办人员,没有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要配备2-3名专职农保业务经办人员。人员编制不足的,由公益性岗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