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相关制度衔接
已经参加老农保并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了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试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试点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居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保险费。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