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逐步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适合农民特点的新农保制度。新农保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建昌县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市普遍实施,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试点县(市)区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按每人每年100、200、300、400、500元5个档次确定,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组)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本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省级财政补助80%,其余的20%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各10%的标准承担,并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