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纳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对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市、县两级财政按10%和70%的比例为其代缴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帐户
各试点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农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个人账户信息由县级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输录,市级农保经办机构复核后进入市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员有权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存储额结息一次。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本养老金现阶段以每人每月55元为标准。
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连续缴费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参保起始日,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含利息),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