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编制、经费保障水平。
二、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原料药生产和中药材资源优势,积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促进我市药品生产向系列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积极鼓励实力强、管理规范的药品批发企业向现代物流发展。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扶持发展零售门店达20个以上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支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点,满足基本药物供应和群众用药需求。使用基本药物的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省级招标结果,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约。
(六)建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比率使用基本药物。2009年,全市30%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及时调整充实基本药物储备。加强基本药物用药管理,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强化用药指导和监管。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包括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基本药物质量监管责任,严格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基本药物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逐步建立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实时监控。健全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工作机制,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定期质量抽验。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完善基本药物的召回制度和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保证群众使用药物安全。加强基本药物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