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3年内通过争取中央支持和各级政府投入,支持6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有1所以上县级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32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3年内再支持改扩建24所乡镇卫生院(包括中央补助15所)。2009年,完成省规划支持的19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5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改造任务。2009年完成省规划支持的1269所村卫生室建设任务。3年内90%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滨政发〔2008〕37号文件开展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2010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均要完成上划任务。
(九)充实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内容和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3年内每年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流动医疗服务车等多种形式,在乡村、社区开展巡回医疗;要根据患者需要,采取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和连续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试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由政府补助和服务收费补偿,依据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以及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通过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助。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同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十一)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以卫生人力支持和技术帮扶为主要内容的“卫生强基工程”。城市医院要结合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通过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每所城市大医院对口帮扶3所左右县级医院、2所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对口帮扶辖区内3所以上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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