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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第七条 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和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委托方不得修改;经协查系统组织协查时,其协查名称由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受托方、受托方不得修改。
  第八条 协查系统接收的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和从同级稽核系统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均为专用发票代码、专用发票号码、专用发票联次、金额、税额、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误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电子信息。
  不符发票的类型为:税额不符、金额不符、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开票日期不符。
  第九条 委托方录入、发出信息处理是整个协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录入、发出信息必须准确、全面。委托发出信息的内容、文书包括:
  (一)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根据录入的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二)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涉及(受托)地区、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根据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三)稽查案件协查内容。委托方根据不同案件协查的需要,填入不同的协查内容:企业情况、专用发票情况、虚开情况。根据稽查案件协查内容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协查进行表》。
  (四)协查函件。根据协查的专用发票问题类型,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第十条 受托方收到由认证系统或稽核系统导入的专用发票协查信息后,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并先调查核实,调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再转入稽查程序查证处理。
  第十一条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专用发票的查处要求:
  (一)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辖区内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须在1个月内查实处理,并将结果录入本系统;对辖区外的专用发票信息,经本系统发出委托协查信息,受托方须在1个月内回复协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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