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回复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规则,按照《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为了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明确协查各岗位工作职责,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设置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地市、省、总局稽查局需增设监控管理岗位。
二、岗位设置原则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辖区内的协查工作需要,按一岗多人,一人多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职责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
3、对报请上级组织和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
4、对收到的受托协查信息进行审批。
5、对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信息进行审批。
6、负责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7、负责审核上报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管理岗位:
1、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信息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2、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的需要,确定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委托录入信息必须准确、全面。
3、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并组织协查。
4、地市、省、总局稽查局此岗位须在每月稽核期内提取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和征管软件)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并作组织协查。不得拒绝接收、提取或修改上述应组织协查的信息。
5、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