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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 国税发[20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 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 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
  (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 外的专用发票信息);
  (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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