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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须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并按税务稽查规程立即查处。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二)协查系统自动将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专用发票组织协查结果信息,反馈给稽核系统。
  第十二条 受托方完成实地协查工作以后,人工录入受托回复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类型与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类型相对应,具体内容包括:稽核结果信息、协查结果信息。
  第十三条 委托方、受托方对协查信息、相关文书进行管理,并根据需要分别打印: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
  (三)《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五)《协查处理单》;
  (六)《协查进行表》;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
  (九)《委托协查台账》;
  (十)《受托协查台账》。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根据各类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监控分析,各类统计表和报表由协查系统自动生成。
  根据“认证系统提供案源情况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对协查案源的准确性进行分析,并于每月30日上报上月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统计监控信息是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统计监控信息包括:委托信息的统计监控、受托回复信息的统计监控、各级协查成果的统计监控。
  (一)委托信息的统计监控。主要是对委托方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进行统计监控,并据此进行委托协查效率分析。
  (二)受托回复信息的统计监控。主要是对受托方专用发票受托回复率进行统计监控,并据此进行受托协查效率分析。
  (三)各级协查成果的统计监控(按照一定的时间范围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协查专用发票数量、委托协查回复率、委托协查专用发票准确率、受托方查补税款入库率、委托方罚款入库率、委托方滞纳金入库率、委托方没收非法所得入库率、受托协查专用发票数量、受托协查回复率、受托协查专用发票准确率、受托方查补税款入库率、受托方罚款入库率、受托方滞纳金入库率、受托方没收非法所得入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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