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负责调查取证、勘察测量、调解处理等仲裁日常事务。委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2.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3.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仲裁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裁决。
(二)确立工作程序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明确纠纷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工作规程等,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案件处理各个环节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立案、取证、勘查、举证、调解、仲裁、合议、执行、结案等,对每一环节都要制定操作规程,减少随意性。
(三)制定配套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庭庭长职责、书记员职责、回避制度、仲裁纪律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运行体系。
(四)规范文书管理
统一制定标准化的仲裁文书样式,规范开展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建立专门的仲裁档案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仲裁档案管理。案件承办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并完备相关手续,将各种仲裁文书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仲裁档案要及时装订,做到一案一卷,分类保管。
五、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一)加强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在组织、人员、政策、财力等各方面提供工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