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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的通知

  二、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研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政策规定,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要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印制宣传标语、组织宣传等方式,使这部法律政策家喻户晓。同时要结合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政策,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工作。省农业厅将组织开展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人员培训,重点为各市、县农业部门培训一批师资骨干力量。市、县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开展培训,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为法律实施和开展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四、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探索制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配套规章制度,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一)成立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力争2010年上半年之前,每个地级以上市建立1个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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