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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09〕10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9]9号)文件精神,现就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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