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市直各单位实际情况,对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对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采购单位可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在协议供货商及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与其就采购价格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协商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规定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采用电话订货的方式进行采购,由协议供货商送货到指定地点。
(2)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竞价采购。对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高于5万元但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在采购单位任选的三个品牌中标产品及其协议供货商中进行竞价采购,确定合理价格最低的为最终供货商,并由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项目,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2.协议供货价高于采购单位市场咨询价的处理。采购单位在实施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如有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价格高于采购单位市场咨询价的,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执行承担责任,则可以在协议供货商以外采购,但采购单位须事先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附录询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送至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与询价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协议供货合同样本的获取。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的权利及义务。协议供货合同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制,采购单位可于需要时自行领取。
4.协议供货价格限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协议供货商、中标产品和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与协议供货商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协议供货商承诺最高限价中已包含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约定,协议供货商将根据市场变化定期调整最高限价,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更新相关信息。
(二)项目验收
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负责项目验收。在协议供货商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以下简称“验收报告单”)。为保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主要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验收报告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制,采购单位可于需要时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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