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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合同价款支付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盘财采发〔2006〕138号)及《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盘财采发〔2006〕13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单位申请支付合同价款,需凭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或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单等相关手续到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市政府采购中心重点对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供货范围、供货价格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采购单位将填制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采购发货票(复印2份)以及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确认的协议供货合同(或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等文件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四、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在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前,应查询前述网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所承诺的义务;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纠纷,要及时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调解决,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采购单位应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合同价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五、监督检查

  1.市直主管部门要在做好本单位的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同时,严格要求本系统所属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特别是最高限价的市场监测,对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投诉。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及时开展调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采购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商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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