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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10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在我市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办法。根据省公开招标协议供货结果,确定盘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含CRT、LCD、PDP、LED)、PC服务器、网络交换机、中低端路由器、不间断电源、网络存储设备(含磁盘阵列、NAS、磁带库、虚拟磁带库)、防火墙(硬件)、复印机、数码一体速印机、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视频展台、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空调、机房专用空调等20种通用类产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本通知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确定,由采购单位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二、执行期限

  协议供货有效期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将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可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查询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

  三、采购程序

  (一)实施采购

  1.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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