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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保障看“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权力是一种具有巨大的强制性与排他性,能够自我膨胀自我扩展并通过自身运行实现主体利益的力量。这种力量由于自身的特性无疑具有很强的诱惑性。从性恶论的前提出发,人类对于权力会产生难以抗拒的追求,而掌握权力的人则会不可避免地为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力。由于“人性本恶”,防止这种现象发生的道德教化途径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那么,就只能从制度设计上来进行根治,这就要求设计出一种能够限制权力的体制,分权制衡理论便由此应运而生。


  

  四、“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与权利保障


  

  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其可能对公民自由和权利产生危害,但是,这种力量却不应被消灭,因为只有权力这种特殊的强大力量才能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进步。那么,我们就必须设计一种制度,保证权力在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轨道上运行,并防止其损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政治自由只有在温和的政体里存在。但是,它并不总是存在于政治上温和国家里,而是只有那里的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2],这说明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存在是以权力不被滥用为先决条件的。权力制约的重要性便在此凸显了出来。分权制衡思想是人类在探索这一重大问题时所找寻到的有效答案,其在宪法领域的运用,则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所要达到的作用是限制权力,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防止暴政、防止腐败和防止国家重大决策失误,而其最终目的,则是捍卫公民自由,实现权利保障。


  

  “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思想精华是孟德斯鸠所言的“以权力限制权力”,是通过宪法这一根本性法律表现出来的有关权力制约的指导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们希望通过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实现孟德斯鸠所言的“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不阻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他做的事”的“良好政体”{2}。对应这一宪法原则所做出的最具典型意义的制度安排是三权分立体制,这一体制是以孟德斯鸠的思想为蓝本,进行一系列的探讨与修正并最终付诸实践产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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