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孟德斯鸠看来,任何国家的权力都必须进行合理的划分并使之相互独立与制衡,否则都有可能趋向腐化和专制,即使实行共和制的国家也不例外。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合理划分,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与制衡。孟德斯鸠曾在论述三权分立时说道,“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对他们行使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便会遭到专断的统治,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会像压迫者那样横行霸道”{2},这从反面论证了权力分立制衡的极端重要性,论证了其在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的重要意义。
落实“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其工具价值在于限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而其最终价值关怀则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这一原则希望通过对权力的合理划分,使权力相互分立并相互制约,这种相互制约能够对现代国家中最为基本也是与公民权利与自由联系最为紧密的三种权力进行限制,防止其中的任何一种权力产生专断性的膨胀。这样,权力就受到有效的制约,不能被掌权者滥用以谋取私利,不能用来侵犯公民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权利,由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得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五、“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意义
“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是现代国家宪法中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必要条件。这一原则的落实有着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将国家权力在执行层面进行合理划分,确立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大权力之间的分立,并分别由不同的人掌握,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有效防止了权力的滥用,使得公民权利与自由得以在三种权力的平衡中得到有效的保护,在防止专制,防止公民权利与自由被践踏方面为各个国家提供了有效的借鉴。